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8-26 17:50:31 作者:食品协调司


    为落实直播电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直播电商食品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lipeiran@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邮编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落实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要求,督促直播电商食品经营相关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直播电商食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当根据直播电商平台的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加强日常监管。

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直播电商食品经营相关主体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等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进行提级管理。

第四条【行业准则】 直播电商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要求】 直播电商经营的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及其标签,食品的贮存、运输、配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直播电商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三)按照《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盐或者作为食盐销售的盐产品,以及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四)回收食品;

(五)没有按照规定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食品。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平台主体责任】 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安


Copyright 2008-2012 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00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