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卫生健康委(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特色食品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委组织起草了《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食品处。
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处。
联系人及电话:党桂兰,0771-2860456。
电子邮箱:spc@wsjkw.gxzf.gov.cn。
附件:1.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