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力争在年内完成——这是近日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所定的目标。
计划指出,为了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在去年10月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教授赵红梅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相比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专家在电视上告诉我们什么样的蔬菜水果不能吃,另一方面,我们在菜市场、超市等地方还能见到这样的蔬菜水果。这难道不矛盾吗?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无论是网络还是线下,最重要的就是要确立监管标准,然后严格执行,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要明确的重点内容。”赵红梅说。
对“互联网+”加强监管
规划提出,在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基础上,还将加强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支撑,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实施在线智慧监管。
对此,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指出,“互联网+食品”已成为食品执业和售卖新业态,加强“互联网+”方式的监管,不仅是高科技监管方式的体现,更是和监管对象相匹配的监管设置。
这样的监管思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同样有所体现。
送审稿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今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根据送审稿,需要责任约谈的情形主要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
送审稿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长期以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监管一直存在比较大的难度。对此,赵红梅认为,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还是要落实到实体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政府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实体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上。一旦出现问题,就要追溯到给网络平台提供食品的供应商,要顺藤摸瓜,解决整个链条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赵红梅说。
赵红梅同时强调,对于网络食品的监管,既要考虑到网络购物在价格、速度等方面的优势,又要考虑到整个链条的安全,不能因为害怕出问题而草率给网络平台设置障碍,需要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