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总则指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专家组由食品检验领域专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省级及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立项需求、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 《规定》明确了检验方法的立项和起草。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