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关于“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拟废止的114项广东省食品类地方标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16年8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我局标准化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及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拟废止的114项广东省食品类地方标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16年8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我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黄怀,电话:020-38835919,传真:020-38835920,电子邮箱:gdsjbzc@126.com,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510620)。 广东省质监局 2016年8月18日
附件:广东省地方标准废止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