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2016年1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083号公告,预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 第二条附表一、第三条附表二,重点为修正第(十五)类溶剂的管理规定, 14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卫生福利部”已于2015年3月2日预告订定“加工助剂卫生标准”草案,将萃取用溶剂成分移列为加工助剂管理,本次修正第(十五)类溶剂的使用规定,将功能性名称修正为载体(Carrier),系指易于加工操作或使用等目的,用于溶解、稀释或分散等物理性作用于营养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未改变或增加其功能特性的成分,草案中保留可供为载体使用的丙二醇及甘油,删除己烷等5项溶剂的使用范围、限量及规格标准,以使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剂的管理规定一致。 修正条文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