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人大网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修改为:“(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四、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详细内容请点此链接:http://www.npc.gov.cn/npc/lfzt/2014/2014-12/30/content_18921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