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此前公布的一审稿中,进一步加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而今天的二审稿中,则对更多具体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拟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识。此外,新增了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将被追责。 如今,网购食品越来越普遍流行,从代购婴儿奶粉,逐步发展到从大闸蟹、肉类、水果等生鲜食品。实际上,食品贮存、运输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建议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纳入调整范围。新增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对于备受争议的转基因食品,二审稿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次送审新增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稿还规定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同时新增加了对媒体责任的追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