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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食品药品有紧箍咒适用无过错原则
时间:2014-01-17 06:05: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近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在虚假广告诉讼中,消费者追究食品药品产品推荐人(或代言人,以下统一称"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时,法院应予以支持。2014年3月15日,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正式施行。相比修改前,新《消保法》在"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加入了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将承担更重的责任,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广告代言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
青评论:在民法中,"连带责任"是对当事人相对较重的民事责任。在广告代言方面,承担这种责任需要具备哪些要素?这种责任如何确认、该如何赔偿?
杨立新:所谓的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共同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同一个行为,造成的是同一个损害,承担的责任是同一个责任。当数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每一个人都须对全部责任负责--因此说它是较重的责任,不过最终要将全部责任分配给每一个连带责任人。但是,由于是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起诉其中任何一个人令其承担全部责任。
按照新《消保法》第45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只要是虚假,且广告推荐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就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青评论:既然可以只起诉一方,是不是意味着这一方,比如广告经营者承担了责任后,代言人就完全不须承担任何责任了?
杨立新:这是一种误解。如果受害人主张由连带责任人的一方承担了连带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连带责任人就没有责任了。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还可以向其他没有承担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代言人等进行追偿,把最终责任分配给每一个连带责任人承担。
青评论:就您对整个新《消保法》制定的关注和参与,您认为这部法律背后的整体思路是怎样的?所体现最核心的理念是什么?而关于代言连带责任的内容又是如何体现这种理念的?
杨立新:新《消保法》的这个规定的根本理念是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严厉制裁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
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是将原来虚假广告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无论是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以及代言人,无论其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广告虚假,或者其他宣传方式虚假,并且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消保法》的严厉正体现在这点上。
青评论:上述"无过错原则"是第一次在代言人责任中被提出么?
杨立新: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时,法学界对代言人承担责任是否遵循"无过错原则"就有过争议,一些人认为"没必要规定得这么严重",但立法上应当理解为无过错责任。此次新《消保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大家的意见都特别明确,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就是要遵循"无过错原则"--只要代言,就得对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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