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明文规定,凡是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都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为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用于配制食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应符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也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如苯甲酸、肉桂醛、氨基酸等,且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减少使用。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凡是添加了香精、香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为规范市场,卫生部已制定“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
卫生部还公布了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25类食品种类,这些食品包括: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原味发酵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稀奶油、植物油脂、动物油脂(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无水黄油、无水乳脂、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冷冻蔬菜、新鲜食用菌和藻类、冷冻食用菌和藻类、原粮、大米、自发粉、饺子粉、杂粮粉、食用淀粉、生鲜肉、鲜水产品、鲜蛋、食糖、蜂蜜、盐及代盐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包装饮用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因此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如纯乳加了乳香香精,那就不是纯乳,而应称为加香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