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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议案2:关于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议案
时间:2010-03-04 17:33:02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会议确定,《住房保障法》列为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之一。200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集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的代表,启动了《住房保障法》起草工作。为促进加快立法进度,特起草了《住房保障法草案建议稿》,共六章二十九条。提请在全国展开大讨论,公开征求意见,以全国人民的大智慧,破解现行住房制度的弊端。

住房保障法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国居民住房权,提高居住水平和住房负担能力,改善住房环境品质,实现住有所居,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基本国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住房建设模式与消费模式,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乡居民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四条住房保障决策协调机构,为国家住房委员会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和各地发展城乡居民住房保障的目标、方针、政策和年度规划,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住房委员会委员中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须各占15%以上,重大决议决定均须2/3以上委员通过方才有效。

第五条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国家和地方的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镇住房保障

第六条国家建立保障性住房制度,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对已经在该城镇连续工作和居住一定年限的所有无房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条件、住房标准及保障方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分类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保障性住房须在城镇各类地区与其他住房搭配建设,其基本设施和环境品质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满足单户独居的基本居住条件。保障性住房可以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两种形式,其中廉租住房户型建设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由政府的和民间的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及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开发建设。开发建设费用和房价包括以下五项:地价、通电通水通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建安费用、管理费用与微利,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利润不得超过房价的3%。

保障性住房须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且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作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若出售须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购或在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购买对象仅限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出售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七条国家建立公共住房制度,以准市场化的平价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不受户籍限制,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已经在该城镇连续工作和居住一定年限、有正当稳定经济收入的所有不具备居住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定地价、定建房标准、定税费率、定5%利润率,竞房价、竞建设方案,综合打分高者得的方式招标供地,由民间的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和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开发建设。开发建设费用和房价包括以下六项:地价、通电通水通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建安费用、管理费用、税费与利润,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利润不得超过销售房价的5%。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国家将房价收入比作为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地方政府都要制定中心城区有正常收入的中等收入双职工家庭购买公共住房的房价收入比指标。以户型建设面积90平方米为参照,一线城市须控制在8倍以下,二线城市须控制在7倍以下,三线城市须控制在6倍以下,小城市和建制镇须控制在5倍以下。

购买公共住房后若出售,买方须符合准入条件,并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公共住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售价不得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该楼盘公共住房最高限价;出租须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限价收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八条国家建立商品住房制度,以商品住房保障较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商品住房采取招拍挂的方式供地,由建筑开发商开发建设,户型、面积和房价由建筑开发商自主确定。

商品住房依法买卖不受限制。

第三章农村住房保障

第九条国家建立农村宅基地制度,以集体土地为农村村民无偿提供宅基地,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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