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昨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潘岳透露,一年来,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公众对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满意等原因,环保总局已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火电、化工、公路、铁路等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潘岳介绍说,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
《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法》出台后,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潘岳说,2006年污染减排指标没有完成的事实说明,污染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