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仍属于结构性调整,是国务院今年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的综合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内资源和生态环境,缓解贸易摩擦,鼓励高新科技产品出口。它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知》明确,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部分钢材的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对于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通知》要求,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这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自2006年9月15日起停止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对此前已经审批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