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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时间:2006-08-02 14:50:25  
 

历经4个多月的沉寂之后,商务部新修订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于日前悄然出台,并将于2006年8月14日起正式执行。

新《应诉规定》共20条,涉及企业、中介组织和政府在反倾销应诉中的地位及作用,应诉工作程序,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方面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今年3月9日,商务部决定修订原外经贸部2001年颁布实施的《出口反倾销应诉规定》,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1个多月之久。

商务部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有关官员称,修订的原因主要是,入世后,我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反倾销应对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随着我反倾销应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新《外贸法》的出台,原《应诉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满足新要求,也没有体现当前我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

新《应诉规定》在结构上,从第四条至第十八条重墨明确了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有关企业四个方面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突出体现了商务部近年来积极倡导的“四体联动”应诉工作思路。正如商务部上述官员所言:“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应对”的“四体联动”机制就是此次修订的一条主线。

最值得关注的是,新规确立了企业在应诉中的主体地位,赋予企业自由选择应诉方式、获得指导和帮助等的权利;同时,规定企业应依法规范出口行为,维护行业出口秩序。

新规也明确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反倾销应诉中的职责:做好涉及本地区企业反倾销案件信息统计工作、建立信息报送系统、评估国外反倾销对本地区出口贸易的影响;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等。

仔细观察还可发现,此次修改在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职责中均规定了反倾销应诉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公布,充分强调了信息的共享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畅通。同时,新规提出对行业自律和维护行业经营秩序的要求,规定了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入世以来至2006年6月,国外共对我发起“两反两保”案件288起,我国成为贸易救济调查最大目标国。其中,反倾销仍是国外对我施用的主要贸易救济调查手段,入世至2006年6月30日我遭遇各国反倾销调查共224起,且近几年数量居高不下,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我轻工、纺织、机电等敏感行业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个案涉案企业数量大幅增加。

面对贸易摩擦不断增多的态势,减少摩擦、努力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经济发展营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已成为当前相关各方的共同使命。

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在日前举行的“全国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会议”上曾公开表示: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将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完善公平贸易政策,增强应对贸易争端能力,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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