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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桶装饮用水夏季执法打假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05-09-01 08:3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入夏以来,桶装饮用水进入销售旺季。一些不法企业和非法加工窝点用卫生指标严重超标的劣质水加工灌装饮用水,用不经消毒的回收旧桶直接灌装饮用水;一些桶装水厂大量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甚至又出现用废旧塑料加工水桶的违法活动。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合法企业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饮用水市场秩序。为此,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桶装饮用水夏季执法打假专项行动(代号A—05号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迅速部署。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行动”,立即作出部署,集中7、8两个月的时间,组织桶装饮用水夏季执法打假专项行动。各省级局要确定重点整治区域,确定执法打假重点对象,确保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利用近几年桶装饮用水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投诉举报信息,重点检查近期监督抽查有产品不合格记录、行业和群众反映涉嫌质量问题及有证据表明涉嫌违法的企业,加强对散落在城镇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小企业、小作坊的执法检查。一要检查生产现场,查找原料水来源,检查是否存在用自来水、井水、江河水等直接灌装或简单处理灌装饮用水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按照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从重处罚。二要检查水桶质量,如发现使用废旧塑料、医用废弃塑料等劣质原料制成水桶的违法行为,要追查其生产源头,按照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第49条从重处罚。三要检查产品包装标识,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产品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照产品质量法第53条规定处罚。

桶装饮用水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执法检查中,凡发现获证企业有上述违法活动的,立即报送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查处的尚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按照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474号)精神执行。凡发现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黑窝点”生产桶装饮用水的,立即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取缔。

三、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一要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执法打假行动,动员群众举报,对不法企业形成震慑。二要向消费者宣传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扶优扶强。三要坚决曝光制假制劣等违法企业和窝点名单。

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情况,于8月底前报总局执法司,同时要报送查处的制售假冒劣质饮用水和无证照生产的违法企业和“黑窝点”名单,总局统一纳入“黑名单”曝光。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国家质检总局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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