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2005年7月1日后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据悉,肉制品等10类食品是自2004年1月1日起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后,第二批纳入无证查处范围的食品。
通知要求,10类食品的无证查处工作要统一时间进度,统一查处产品品种,统一查处尺度。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以直辖市、各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从城市向农村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开展。
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要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无证查处工作要求。
从2005年9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的10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无证生产销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7月1日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
自2005年12月1日起,凡继续无证生产销售10类食品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针对10类食品具体品种较多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无证查处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具体品种,具体如下:
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得无证生产下列肉制品等10类食品;7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1. 肉制品(略)
2. 乳制品(略)
3. 饮料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饮料包括6个申证单元: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瓶(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以及瓶(桶)装饮用水,不包括矿物质水;
(2)碳酸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3)茶饮料包括: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
(4)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的各种果(蔬)汁及其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5)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包括以鲜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含乳饮料,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
(6)固体饮料:包括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对纳入准入管理的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无证查处时间另行通知。
4. 糖和味精(略)
5. 方便面(略)
6. 饼干(略)
7.罐头(略)
8. 冷冻饮品(略)
9.速冻面米食品(略)
10. 膨化食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