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14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MBO)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该规定最大的看点是中小型国企可以探索MBO,大型国企则不得MBO。快报记者结合江苏的情况,在第一时间就《规定》中涉及的一些热点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江苏哪些国企可MBO仍无标准
《规定》首次明确了中小国企可以进行MBO探索,而大型国企则不允许。很显然,要想实施这个标准,就得先把现有的国企分出个大中小来。
江苏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昨天对记者表示,《规定》的文件刚刚出台,其贯彻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江苏省国资委还没有进行讨论,但下一步肯定会讨论这个问题。一般而言,应该会有一些进一步的操作细则出台,来与《规定》配套。像一家国企到底是大、中还是小的问题,应该也会有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江苏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了一部分国企,对它们的称呼是“国资委监管企业”,这些企业一共有44家,但并没有使用大型企业来统一称谓。“国资委监管企业”包括交通控股、金陵饭店、东恒集团、舜天集团等。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就《规定》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指出,《规定》中对企业大中小标准划分,可供引用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其发布日期是2003年2月19日,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发布日期是2003年5月22日。他说,这些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而设的,对于非工企业则不够详细,操作性不强。所以,国企大小的界限问题还是有点模糊,当地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这里面责任重大。
国资按什么价格转让难题未解
《规定》引起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如何对可以MBO的中小国企定价。南大成志明教授表示,早在1994年、1995年,中国国企的清产核资就遇到了国资没有统一定价标准这个问题,现在仍然面临同样挑战。在《规定》之外,一定要有一部新的中小国企管理层收购定价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有意思的是,江苏省国资委的官员在和快报记者沟通时表示,要想定价准确,前提是先把国企的家底摸清。而江苏省现在这些工作并未全部完成,而是在不断的深化和核实中。今年一月,江苏省国资委就发布了《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在此基础上,省国资委将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盘点。
据江苏省国资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想给大、中、小国企一个准确的改制和出售时的定价,就必须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东南大学一位国资专家点评道,刚出台的《规定》和江苏省新的国有产权登记新规则必须相互配合,才能从实际操作方面解决定价不准的问题。对于拥有近2000亿监管国资的“大管家”江苏省国资委而言,新的国有产权登记规则为其进一步“摸清家底”奠定了基础。事实上,省国资委负责人在多个场合都表示过:江苏的国企家底到底是多少?2000亿、3000亿?不同人通过不同口径可以给出不同答案。这个问题不解决,什么中小企业MBO、或者大型国企引入战略投资者,就都有可能出差错。
《规定》是为了规范国资转让
江苏省发改委官员表示,过去江苏国企MBO存在的最大问题来自操作过程不透明;第二个问题是经营者自买自卖,导致收购价格过低。在国企产权转让时,有个问题要引起注意:就是必须确认受让方的实际控制者是谁,是否与现在的管理层有关系。比如之前的伊利事件,收购者被怀疑与管理层有关系,就是说受让伊利股权的金信信托实际控制人被怀疑就是伊利的几名高管。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此次出台的《规定》正是出于这些考虑,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制订特别规定,如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如何组织,转让底价由谁确定,转让信息如何公开等。事实上,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等,《规定》为避免这些问题出现提供了保障。
大型国企已MBO的会否重改?
在各种国企产权改革形式中,管理层收购最具争议。2002年前后,管理层收购被引入国企改革,进而一时风行,人们认为这不仅可解决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也可解决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问题。不过,在实践中一些管理层收购却变了调。某些国企管理层利用各个环节为自己攫取利益,经理层中的一些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内部人控制的方式侵占目标公司的资产利润,用压低经营利润、操纵资产评估,非法融资等手法,使大量国有资产流进自己的腰包。而这次出台的政策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
对于已经进行MBO的大型国企是否会推倒重来的敏感问题,江苏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